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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路法」第二條所定之公路行政系統(tǒng)分類,高速公路屬聯(lián)絡2個以上之省、市或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zhèn)、國際交通與重要-、經(jīng)濟中心之主要道路,皆列為國道等級(圖1),行車車速上限為每小時70-110公里不等,由交通部-區(qū)國道高速公路局負責管理與維護,交通部-區(qū)國道新建工程局負責規(guī)畫與興建。但列入國道系統(tǒng)的公路并不全是高速公路等級,國道三號甲線(臺北聯(lián)絡道)及國道八號臺南端至南133鄉(xiāng)道交叉路口段即屬快速公路。
-的高速公路建設始於1971年,1978年首條高速公路(國道一號)通車啟用,其後,國道二號、國道三號、國道四號清水至豐原段、國道五號南港至蘇澳段、國道六號愛蘭至埔里段、國道八號南一三三鄉(xiāng)道交叉路口至新化端、國道十號陸續(xù)通車,總長969.9公里(表1)。
規(guī)畫中尚有國道五號蘇澳至花蓮段、國道五號花蓮至臺東段、國道六號埔里至花蓮段、國道三號向南延伸段和國道四號豐原至大坑段等工程計畫。國道五號蘇澳至花蓮段計畫由於地方人士及環(huán)境保護團體意見及看法分歧,2008年決議擱置,花蓮至臺東段也暫緩辦理。國道六號埔里至花蓮段沿線地質條件復雜,經(jīng)1999年集集地震(九二一地震)後不確定性更加提高,行政院決定繼續(xù)進行評估。國道三號向南延伸段系替代原國道五號臺東至屏東段(南橫高速公路)之計畫,因國道五號臺東至屏東段路廊將穿越大武山自然保留區(qū),受「文化資產(chǎn)保存法」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tài)之規(guī)定而無法繼續(xù)推動,遂規(guī)畫改由延伸國道三號銜接南回公路,并拓寬南回公路,先以延伸至枋寮為評估范圍。國道四號豐原至大坑段為國道四號豐原至霧峰段之部分,2005年行政院核示同意辦理國道四號豐原至大坑段工程,國道四號大坑至霧峰段途經(jīng)山區(qū),考量環(huán)境沖擊,將評估分析各項替代方案後再行核辦。
中文關鍵字:高速公路 , 快速公路 , 國道 , 交流道
英文關鍵字Freeways , Expressway , National Freeways , Interc-anges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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