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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這就是清朝領臺時期的特有三階層土地所有關系。也就是在同一塊的土地上,即發(fā)生了「大租戶」、「小租戶」、「現耕佃人」的三階層關系。大租戶(墾首)對小租戶(墾戶)徵收永久性的一定租額,就稱為「大租」。而「現耕佃人」就是實際上從事於開荒和農業(yè)生產的現耕佃人,卻受著大租.小租.田賦的三重經濟剝削。
清朝政府雖以法令明文規(guī)定保護原住民之地權,但隨大陸移民源源不斷的涌入臺灣,漢民侵墾番地事件也不斷產生,以致於原來不準私墾番地的禁令不得不改變,在允許原住民保留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招請漢佃投資開墾,雍正二年 (1724年)開始了「番產漢佃」政策,令漢人向原住民納租(顏愛靜、楊國柱,1994:127)。而他基本的精神,就在於承認原住民業(yè)主的私有地權,以防止其他漢人再行侵墾,但在這樣的過程中,首當其沖的便是傳統(tǒng)部落地權的私有化現象。其次是原住民在此過程中接受漢人既有的「一田二主」的概念,原住民業(yè)主的地權分裂成收租權 (即所謂的番大租)和佃作權。在分裂的地權結構下,原住民業(yè)主變成「租主」,只有收租權而無管產權,致使他們跟土地的關系愈形疏離。所以移入該地區(qū)從事開荒的漢人,始得繳納「番大租」於當地地主,也就是頭目,才能直接從原住民承租土地,就不需要向清朝政府申請墾照,使得進入原住民領域拓殖。
例如在道光年間,中港溪流域的賽夏族區(qū)域,那些賽夏族頭目同時也是「番大租」,如日阿拐、絲大尾及張有淮等,他們不僅是坐收番大租,也是爾後日本領臺時,主管當地樟腦開發(fā)的地主。到了日本領臺後,漢人大租戶放棄大租權逃回中國,而日本政府認為這種三階層土地所有制度,是一種進步的障礙,以致取消所有的大租權,全部都被日本政府所取消。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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