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9月17日警備總部認為高雄私立國際商專與國際商工董事長李亞頻,涉嫌「迎合共匪統(tǒng)戰(zhàn)陰謀,連續(xù)以文字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已經觸犯懲治叛亂條例,而加以拘提到案偵辦。由於李亞頻擁有美國護照,而且被指控之事證,乃其在美國洛杉磯華文《國際日報》的新聞及言論內容,而引起美國國務院的關注,發(fā)表聲明指出《國際日報》及其言論系美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要求臺灣當局盡速釋放李亞頻。美國眾議院亞太小組主席索拉茲,也表示準備針對李亞頻事件在美國眾議院提出決議案。9月26日軍事檢察官以李亞頻坦承犯罪事實,深表悔意為由,向軍事法庭申請將李亞頻交付感化,而由其子出面保釋。李亞頻具保開釋後,隨即於10月離開臺灣返回洛杉磯,此一事件隨即告一段落。
參考資料
〔★薛化元編,《臺灣歷史年表Ⅲ》,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