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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int of literature and art by ministry for education)
教育部文藝獎自民國六十年五月十七日公布,民國六十二年九
月二十一日修正後沿用至今。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實施內文。
第一條教育部為發(fā)揚民族精神,鼓勵優(yōu)良文藝創(chuàng)作,提高文藝水準,
特設置文藝獎。(以下簡稱本獎) 。
第二條 本獎定額八名,包括下列七門:
一 文學二名
二 戲劇一名
三 音樂一名
四 美術一名
五 書法一名
六 舞蹈一名
七 攝影一名
第三條本獎得獎者頒給每名金質獎章一座,獎金新臺幣肆萬元。
第四條本獎之對象為對文學與藝術創(chuàng)作有高深造詣,且對民族文
化有貢獻者。
第五條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
者以參加一門為限) :
一 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 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 前條推薦者應填寫推薦書,將候選人學歷、經(jīng)歷、創(chuàng)作過
程及貢獻,作扼要說明,并依左列規(guī)定繳送:
一 代表著作或作品必須系最近三年內完成者。
二 文學、戲劇、音樂、舞蹈限於曾經(jīng)出版者,須用出版
品繳送。代表著作應送一式七份,其他著作各一份。
三 音樂代表作曲必須附送作品錄音帶一式五份。
四 美術、書法及攝影之作品限於裝裱者。代表作品應送
一件,其他作品美術,書法最多三件,攝影最多十件。
五 舞蹈代表作限於曾經(jīng)演出者,并須附送演出資料 (如
演出時間、地點、演出團體等) 。
第七條 同一著作或作品曾獲其他獎者,或同一人曾獲得本獎者,
不得推薦之。
第八條 本獎每年舉辦一次,推薦日期另行公布。
第九條候選人之著作或作品由文藝獎評審委員會評定之,其組
織辦法及評審程序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此獎至今已有一段時間與歷史,對於文學、戲劇、音樂、美術、書法、舞蹈、攝影等文藝專業(yè)人士予以肯定,如攝影大師郎靜山。作家司馬中原。彭樹君。簡錦松教授。教育部文藝獎作品-新古典歌仔戲『秋雨紅樓』,悲述「紅樓夢」中一段鮮為人知的血淚秘莘由集京劇、崑曲、歌仔戲藝術於一身的「百變小生」黃麗萍所編導的新古典歌仔戲『秋雨紅樓』,九十四年演出,是首度將中國古典文學「紅樓夢」搬上歌仔戲舞臺的,黃麗萍、陳嬿棻、楊麗花領銜主演。
還有許多不勝枚舉的得獎者,在各界發(fā)光活耀,此獎對於文學、戲劇、音樂、美術、書法、舞蹈、攝影等文藝深具意義,扮演著傳承與創(chuàng)新的角色。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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