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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Juris Doctor和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前者是專業(yè)學位,后者是學術學位,是兩個不同的概念,J.D.可以翻譯成“法律博士”或者“法律士”,正如提問的朋友所言,它并不是傳統(tǒng)意義上的博士。因為美國在大學本科階段沒有開設法律專業(yè)課程,而是采用了類似醫(yī)學院、商學院的職業(yè)學院模式,擁有任意學士學位的畢業(yè)生,在法學院就讀3-4年可以獲得Juris Doctor學位,為了和醫(yī)學院等在學位稱呼上保持一致,所以也使用了“Doctor”。L.L.M通常是專攻某一領域的法律,學習時間只有一年,要求擁有所在國的法律學士學位,比較適合來美的外國學生報考,獲得該學位不能直接參加美國的律師資格考試。而J.D.則是全面、深入的學習美國法律,相比其他國家的L.L.B,它更注重為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提供職業(yè)訓練,它是在美取得律師執(zhí)照的先決條件之一。J.D.的含金量并不低,當然,學費也非常高昂。美國法學院的教授大多是J.D.,甚至美國最高-的-官也幾乎沒有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學位。總的來說,J.D.和P-.D不應該放在一起比較,除非是希望走純粹的學者路線,否則從事實際的法律工作,J.D.毫無疑問是首選。答案 2:
補充郭先生的答案:LLM在紐約州、加州等地也可以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甚至在加州,如果你擁有一個國內(nèi)active的律師資格(即通過-并且在律所干活),一樣可以申請參加,只不過需要進行大量的審核并且交不菲的費用。具體情況各個州都會有所不同。答案 3:
首先LLB與JD的訓練相差無幾這個說法可能要商榷下,特別是在不同法系的背景下。此外“普通法系”國家第一法律學位是否都采用J.D.,也是一個值得去求證的問題,特別是在原屬英國殖民地的國家或地區(qū)(例如我國HK,當然部分HK的大學已經(jīng)仿照美國法律教育模式,逐步開設了JD program, 但是是否完全取代了LLB學位,仍可求證)。另美國當年沿襲英國法學教育制度,一樣有LLB,但是其后做了改革,將其第一法律學位改為J.D.,強調(diào)學士后階段的職業(yè)訓練。從J.D.與P-.D.的用詞區(qū)別即可看出,J.D.并非我們傳統(tǒng)意義上的“博士”——在中文語境下,博士往往代表對某一領域有特別精深(學術)造詣的科學研究人士,這與P-.D.的拉丁文本義一致(哲學博士——并非是指在哲學這門下學科上的博士,而是泛指對社會科學研究具有精深造詣的科研人士)。下一篇:怎么-朋友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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