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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羽聯(lián)對八名參賽運動員「消極比賽」的認定可以理解,但做出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依據(jù)是什么
足球比賽中都可能出現(xiàn)為避免碰上強大對手,或者為干掉潛在對手而進行的消極比賽,(你怎么判定人家是“消極比賽”呢?我就派替補隊員上場,不可以?。浚┪蚁脒@種例子在歷史上應該是不勝枚舉。為甚么羽毛球的消極比賽就要處罰?到底援引的是哪條法律?目前看到的報道中都提到裁定認為運動員違反了“notusingone’-esteffortstowina-tc-”和“conductingoneselfina-nnert-atisclearlyabusiveordetrimentaltot-esport”這兩條規(guī)定。
但是,并沒有對“notusingone’-esteffortstowina-tc-”的情況做出清晰的界定。如何判斷運動員在比賽中沒有盡全力?如果區(qū)別“發(fā)揮失常”和“不盡全力”?
一個比賽的體制會讓運動員想輸,說明制度本身有問題。
而且規(guī)則定義不清,對運動員非常不公平。
關(guān)于為什么要處罰運動員,國際羽聯(lián)說得很清楚了,RaymondWang的答案中有原文,應@程瀚瀚要求,簡單翻譯一下,他們是因為「國際羽聯(lián)的運動員的行為守則」中的4.5和4.16條款,「沒有盡全力贏得比賽」和「以個人行為侮辱損害體育精神」而受到處罰的。這兩條其實充滿槽點,詳見@RunaJiang的答案。除了定義模糊、邊界不清之外,還有一個很大的槽點是,守則本身并沒有給出相應的處罰辦法。
于是我開始四處搜尋相關(guān)的處罰條例或案例,沒有找到,回首發(fā)現(xiàn)RaymondWang補充了答案(再次嘆服牛人強大的信息搜尋能力),再次應@程胖胖的要求,粗糙地翻譯一下就是,在國際羽聯(lián)裁決規(guī)程的第五部分里規(guī)定了,國際羽聯(lián)可以實施包括「取消比賽資格」在內(nèi)的一系列處罰。但是,這也只不過表明,「給出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并不能證明,「因為運動員違反了4.5和4.16條款而被取消比賽資格」是合理的。
因此,現(xiàn)在的爭議主要集中在:
1.怎么界定「沒有盡全力贏得比賽」和「以個人行為侮辱損害體育精神」?
2.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應該在哪些情況依據(jù)什么來給出?
上訴還在進行中,最后的決定也沒給出,跟進看看他們怎么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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