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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臺灣省政府主席陳誠,設置「臺灣省地方自治研究會」,研擬「臺灣各省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草案」,準備在憲政體制外,以行政命令推動地方自治。中央政府遷臺後,亦希望透過地方自治提供臺灣菁英參政的管道,并塑造「自由中國」的形象。1950年4月,行政院修正通過臺灣省政府提報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案」,同時向立法院提出擱置依憲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的要求,立法院配合辦理。此後依「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規(guī)定實施地方自治,便成為常態(tài)。
由於自治綱要只是行政命令,地方政府的權(quán)限不僅欠缺憲法保障,甚至連法律保障的要件也不具備。因此,上級政府侵奪下級政府權(quán)限的問題相當嚴重。1950年代末期「總統(tǒng)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針對地方自治要求進行改革,行政院曾試圖厘清地方政府的自治事項,但成效不彰。1960年代起,雖修正「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以增加地方自治權(quán)限,但地方自治體制的根本問題,特別是地方自治權(quán)限,并沒有得到制度性的解決或是法律的保障;地方政府的自主權(quán),特別是人事(當時不僅包括主計、人事、警政及政風等四首長的任免權(quán),縣市長甚至沒有局處長,甚至國小校長的任免權(quán))及財政方面,明顯欠缺。臺北市、高雄市分別於1967年、1979年升格為院轄市,市長由民選改為官派,行政院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自治準據(jù);1994年,在憲法增修條文之下,「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完成立法程序,地方自治正式進入法制化的時代,一向是官派的臺灣省長,以及直轄市時期官派的臺北市長、高雄市長,同時於1994年12月首次由民選產(chǎn)生。1999年「地方制度法」制定後,地方自治的基本法制始趨於完備。
中文關鍵字:地方自治 , 「省縣自治法」 , 「直轄市自治法」 , 陳誠
英文關鍵字Local self-government , The Self-Government Law for Provinces and Counties , The Municipal Self-Government Law , Chen Cheng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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