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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番」一詞的出現(xiàn),在文獻上最早可見於一七一六年(康熙五十五年)閩浙總督覺羅滿?!割}報生番歸化疏」。該文首見「生番」與「熟番」的稱呼。但該文只提及「生番」與「熟番」的描述,并未有明確區(qū)分的標準,在一七一七年(康熙五十六年)周鐘瑄的「諸羅縣志」當中,首度在文獻當中出現(xiàn)「生番」與「熟番」的區(qū)分標準?!钢T羅縣志」中提及:「內附輸餉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其後,劉良壁「重修福建臺灣府志」土番風俗條引「臺灣志略」曰:「臺灣僻處海外,向為土番聚居,自歸版圖後,遂有生、 熟知別。生番遠住內山,近亦漸服教化;熟番則應差納糧等於齊民」」往後的文獻奏折多以劉良壁的標準為依循,於乾隆朝時,生番、熟番的分類,已在奏折當中成為廣為采用。
由此可見清治時期,自康熙朝就有生番的分類,與生番相對的是熟番,兩者的區(qū)分標準於前所述,在概念上是根據(jù)漢化的標準而定。漢化較淺稱為「生番」。然而在實際的分類上,則是根據(jù)民政上是否有符合編籍、納糧、應差而定。三者皆否為「生番」,三者皆有為「熟番」。因此,當時的「生番」所指涉的主體,是可以流動的,如果「生番」與朝廷接觸之後,編籍、納糧、應差,則政府就會改編訂為「熟番」,如果原本已經(jīng)被朝廷分類為熟番,因為與漢人沖突或者任何理由,失去了編籍、不再納糧、應差,則又重新劃分為生番。
在使用「生番」一詞的清代,對於「生番」一詞所指涉主體的態(tài)度,以「牡丹社事件」為分界點,可以分為兩個時期。在牡丹社事件之前,朝廷認為,「生番」不具有人格身份,「生番」所居的「生番地」是化外地,不是清國領屬。在牡丹社事件之後,意識到「生番地」與「生番」在國法與國際法上的重要性,轉變態(tài)度,認為「生番」為子民,「生番地」為朝廷領屬。但是實際上,在清治時期,一旦被分為「生番」,就意味著在民政與行政上朝廷無法管轄,因此其地位與身份,與「熟番」、漢人有很大的差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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