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初歐美各國政府開始著手調查與保護其境內具有歷史意義與自然價值的史蹟與自然物。日本仿效歐美,1911年設置「史蹟天然名勝紀念物保存協會」,并於1919年以法律第六十四號通過「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臺灣受內地風潮影響所及,金平亮三、澤田兼吉、岡本要八郎、崛川安市等學者皆為文呼吁總督府正視臺灣方面的保護工作。1923年臺灣博物學會於總督府博物館首次召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的第一回建議會,之後該學會亦曾向總督提案請愿,但因人事更迭及經費緣故,皆無下文。1926年當時臺灣博物學會會長中澤亮治再度向總督上山滿之進提出該案,在內務局長豐田勝藏支持下,終獲首肯。臺灣總督府於1929年提出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所需之調查費及保存費,1930年9月21日公布「臺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施行規(guī)則」等處理規(guī)則與認定標準。同年10月16日公布「臺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規(guī)程」,該會設於總督府內,會長為總務長官,副會長為內務局長,委員則由府內官員或學識經驗豐富之學者擔任,不少臺北帝國大學教授如村上直次郎、素木得一、早坂一郎、移川子之藏、巖生成一等皆該會委員,臺灣人連雅堂、林熊光亦曾任名列其中。迄至1945年二戰(zhàn)結束為止,臺灣總督府於1933、1935、1941年三度公告指定史蹟29項、天然紀念物19項立法加以保護。國指定之史蹟當中,北白川宮能久親王來臺遺跡地皆在指定之列,其余史蹟則有熱蘭遮城城址、琉球藩民之墓、臺北城、圓山貝塚、文石書院等;天然物則有北投石、恒春熱帶性海岸原生林、寬尾鳳蝶、穿山甲、櫻花鉤吻鮭等。
參考資料
吳永華,《臺灣歷史紀念物:日治時期臺灣史蹟名勝與天然紀念物的故事》,臺北:晨星出版社,2005。薛化元、劉燕儷編譯,《臺灣先民的遺跡》,臺北:稻鄉(xiāng)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