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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1899年日本制定并在臺灣施行的國籍法,選擇留在臺灣的住民正式擁有日本國籍,當其前往日本以外的國家居住時,即被稱為「臺灣籍民」。由於歷史、文化因素,大多數(shù)臺灣籍民系前往中國(清國/中華民國)華南地區(qū),尤其是廈門、福州,在當?shù)嘏c其他外國籍的「籍民」一樣,不受中國政府管轄,而受日本駐中國領事的保護。
在國籍選擇期滿後,以國籍確定時不在臺灣或戶口登記疏失等理由而提出日本國籍聲請者相繼出現(xiàn)。此外,為享有日本臣民在中國的優(yōu)惠地位,包括免除納稅、不受中國政府行政監(jiān)督等而冒用臺灣籍民身分者亦不斷發(fā)生。1909年,清國制定國籍法「大清國籍條例」及「國籍條例施行細則」。其施行細則第四條是否包含臺灣籍民等,以及臺灣籍民的法律上的定位,遂成為清、日兩國必須談判的問題。1910年8月,日本政府命令駐清日本領事館以排除「假冒者」及確定臺灣籍民為目的,實施調(diào)查同時制作臺灣籍民名單,并於1912年公布之。然而,為了追求利益而同時擁有、使用兩國國籍的臺灣籍民仍然存在。1912年中華民國「國籍法」公布後,臺灣籍民的法律定位,仍是中、日兩國間的問題。
中文關鍵字:甲午戰(zhàn)爭 , 「馬關條約」 , 國籍 , 治外法權 , 中國
英文關鍵字Sino Japanese War 1894-1895 , Treaty of Shimonoseki , Nationality , Extraterritorial Rights , China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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