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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賦稅中有陸稅(陸?zhàn)A)一項,其內容包括民丁、地種、店厝及番社等;或與水稅(水餉)合為雜賦(雜餉),包括店厝及瓦窯等與建筑物有關的項目。店厝分為瓦厝(瓦店厝)及草厝(草店厝)兩類,瓦厝每間徵收3錢3厘8毫,草厝每間徵收2錢1分7厘,比對各種《-府志》可知,歷代各府縣廳所徵收的總額差異不大,甚至完全相同。據蔣毓英《-府志》(約1684年)的記載,-府有瓦厝2,825間,計858兩2錢3分5厘;草厝1,880間,計407兩9錢6分。-縣有瓦厝2,694間,計818兩4錢3分7厘2毫;草厝1,778間,計385兩8錢2分6厘。鳳山縣有瓦厝131間,計39兩7錢9分7厘8毫;草厝102間,計22兩1錢3分4厘。諸羅縣則未載明。
清代-的雜賦,於1877年(光緒3年)起,除了塭餉(魚塭稅)、蔗車及糖廍課稅外,其他包括店厝及瓦窯等,均予以免徵?!肛瑞A」中所列的房屋數量,可以作為了解-清初-墾拓進程的旁證資料。
中文關鍵字:房屋稅 , 瓦厝 , 草厝
英文關鍵字House Tax , Tile-roof House , T-atc--roof Hous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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