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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shù)膬r值原本是客觀的存在,不需人為的指定或登錄,但為便於管理,才需要建立一套審慎的專業(yè)化評監(jiān)制度。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指出,古蹟?shù)闹付ɑ鶞拾ǎ海ㄒ唬┚邭v史、文化、藝術(shù)價值;(二)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系;(三)各時代表現(xiàn)地方營造技術(shù)流派特色者;(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xiàn)者;(五)具建筑史上之意義,有再利用之價值及潛力者;(六)具其他古蹟價值者。此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地方特性,另定補充規(guī)定。
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qū)分為國定(一級)、直轄市定(二級)、縣(市)定(-)3類(詳見古蹟附錄),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辦理公告。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依「文化資產(chǎn)保存法」第21條規(guī)定,古蹟修復時,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如因故毀損,而主要構(gòu)造與建材仍存在者,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并得依其性質(zhì),采取適當之修復或再利用方式。
中文關鍵字:文化資產(chǎn) , 暫定古蹟 , 指定
英文關鍵字provisional -istoric monuments , assign
參考資料 〈文化法規(guī)〉。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8年10月31日讀取。-a/law.do?met-od=list&category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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