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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tǒng)建筑以木構造為主,皆屬於木作,可分為大木作與小木作。小木作指建筑裝飾,又分外檐裝修(露在屋外的門窗戶牖等)與內檐裝修(安置室內的格扇、花罩、屏風、神龕、家具、匾聯(lián)等)。木匠師依大、小木作而分稱「大木師傅」與「小木師傅」;現(xiàn)代的分法將木作分為四大類,「大木作」、「小木作」、「細木作」(早期所稱「小木作」亦包含「細木作」)與「木雕」。
從《考工記》的記載,可知「木工」在周代已經(jīng)分工極細,其後歷代分工又稍有不同。以宋代房屋的附屬物為例:平棊、藻井、勾闌、博縫、垂魚等的制作被歸類為小木作,而明清時則歸類為大木作。宋代在「大木作」以外,另有「鋸作」(指為避免浪費材料,木料被運至施工處才作修整),明清也歸大木作。惟木構架房屋建筑的設計、施工以大木作為主,則是始終不變之處。
中國建筑早在唐初即已定型化、標準化,宋代李誡所編著《營造法式》中記錄的殿堂結構、廳堂結構與角梁結構三種,是最早關於具體的結構形式的記錄。根據(jù)現(xiàn)存實例,可以推斷這三種結構至少在唐初即已普遍應用,由此也產(chǎn)生相適應的設計和施工方法,《營造法式》一書中,就已載有一套包括設計原則、標準規(guī)范并附有圖樣的「材份制」(即古代的模數(shù)制),一直沿用到元末。明初營建都城宮室,已不再用材份制。清初頒布的清工部《工程做法》,基本上使用「斗口制」,但在力學上已不如材份制嚴謹,各種構件并無一致的標準規(guī)范。實質上是舊的設計制度已被廢棄,而新的設計制度還不完善。
明清官式建筑中,殿堂結構僅剩下表面形式,實際均為廳堂結構,稱「大木大式」。普遍應用的「柱梁作」稱為「大木小式」;而簇角梁,則稱為「攢尖」,多用於小型亭榭。中國長江流域和東南、西南地區(qū),習慣用穿斗(斗)式構架,與廳堂結構同屬橫向垂直的屋架,但廳堂結構由逐層抬高而減短的梁,承受檁(桁)和屋頂?shù)闹亓?,故稱抬梁式構架。穿斗架用柱直接承檁,不用梁,柱間穿枋,僅是連系構件,臺灣廟宇與官宦之家,多屬此類型建筑。
中文關鍵字:細木作 , 木雕 , 官式建筑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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